作者|白德瑞(Bradly W. Reed)
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
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然欲如指臂应使,非严以驭之不可。盖此辈止知为利,不知感恩。官宽则纵欲而行,官严则畏威而止。
——[清]何耿绳(清代道光年间任直隶大名府知府)
清代县衙差役们在法律上被视作一群从事贱业之人,故而他们注定只能是知县手下卑微的劳力与官役,被认为不应当拥有能够独立做出决定或者自由裁量的权力。所有的法定行政权力都集于知县一身,因此知县也被称为当地的“父母官”,全权负责所在衙门的运转。而在知县的那些职责当中,首先就是要对其手下的那些差役们严加管束。唯有如此,当地民众才能免遭这些“衙蠹”的扰害,而那种施行儒家心目中的仁政的人文主义理想也才能够得以维系。不过,虽然差役们通常被知县鄙视,不为其所信任,但是这些人是作为一种负责在基层落实国家权力的重要机制而发挥作用的。差役们奉命离开衙门缉捕嫌犯、传召证人,以及催征赋税;他们还负责管理监狱、拷问犯人及执行各种刑罚。就此而言,正如那个经常被用在他们身上的语词所形容的,衙役们在执行公务时乃“官之爪牙”。但不管知县选择如何利用其手下的那些衙役们,他至少应对这些衙役施加某种管束。这对于知县自己日后的仕途而言非常重要。然而,到了19世纪,知县们基本放弃了对其手下衙役们的控制,即便是在衙役招募及监督其实际服役期限等基本行政事项方面,也只是保留了名义上的控制权力而已。如果说知县发现自己在衙署内部监管其手下差役们的行为已然非常困难的话,那么当差役们奉命离开衙署到城里其他地方或乡村地区执行任务时,如何对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加以监管的问题,便会变得雪上加霜。《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美] 白德瑞 著
尤陈俊 赖骏楠 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出品
2021年7月
对衙役们严加管束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又由于清朝中央政府并不给衙役们发放薪酬而变得更加难办。就像书吏们那样,差役们依靠向当地的民众收取各种规费,来维持自己的生计,以及应付他们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开销。然而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差役们主要是在衙署外工作,因此很难在他们惯常的收取规费之举与彻底的勒索钱财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更不用说对此加以规范了。
虽然偶尔也有地方官员认为若想使衙役们远离贪腐则必须给予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在《大清律例》的历次纂修过程当中,都没有对这一制度上的根本缺陷做出任何的改变。相反,对于那些被发现作奸犯科的差役,以及那些未能全力调查并处理此类差役违法案件的州县官,清代中央政府立法所规定的相应刑罚变得越来越严厉。在《大清律例》当中,除官方禁止差役们为之的那些行为类型不断增多外,我们还发现其罗列了诸如鞭笞、流放、刺字、斩首之类的各种严厉惩罚方式以强化前述禁止性事项的威慑力。在地方层面,对于差役们之日常行事的关注,在那些广泛流传于地方官员当中的各种官箴书和施政指南里面也有反映。这些官箴书的作者们经常建议地方官员应当采取与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措施相同的手段来对付差役,亦即应当更为频繁与更为严厉地对那些犯事的差役们动用刑罚。这种试图让差役们慑于严厉的刑罚而不得不遵纪守法的为政建议,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道光年间曾任直隶大名府知府的何耿绳的下述这番话。何耿绳向其同侪们建议说,地方官员新到任时,应当挑出几名差役进行公开责打,以收杀鸡儆猴之效。他写道:“必责以示信,则众心震慑,不敢以身试法矣。”不过上述这些中央立法和地方官员们所做的努力皆无济于事,衙役们仍然经常“以身试法”。在本书前面部分我们已经看到,知县在此方面所面临的那种两难困境,部分是由于朝廷按照规定下拨的经费与所设定的地方衙门经制吏役额数在实践中皆不敷使用等结构性缺陷所造成的结果。同时,这种两难困境还源自衙役们乃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在地方上执行任务的那种功能。当这种职能的行使与对非经制吏役,以及非正式的经费筹集手段的使用结合在一起时,其后果便是一件对于清朝地方政府而言具有长期讽刺意味的事情,亦即差役们运用其手中的权力向当地民众敲诈勒索各种规费的做法,对皇帝的子民们造成了伤害,因此违反了朝廷所宣称的那种父爱主义,但差役们的这些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他们乃是代表国家执行任务的这一角色(作为知县的爪牙)之基础上。我们将考察,差役们身上这种既被视为恶棍同时又在代表国家执行任务的双重角色,是通过哪些途径影响到他们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又是通过哪些方式被暴露在知县的眼前。通过考察那些表明当地民众对差役们怀有敌意的例子,我们将会看到,当地民众经常将反对差役们的滥权之举作为反抗政府权威的一个借口。我们同时也将看到,知县们有时是如何将他们自己心知肚明的这种对差役们缺乏管束,利用来作为借以落实朝廷政令的一种手段,以应对当地民众的上述企图。最后,我们还将会看到,差役们在县衙政务的执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只会引起当地民众的敌对情绪,而是还会吸引一些希望在当地衙门当中也能有自己的势力的民众与差役们展开合作。鉴于差役们在历史上长期背负着作奸犯科与贪腐堕落的恶名,我们在巴县档案中看到大量针对差役们提起的此类指控,自然也就见怪不怪。事实上,在各种地方政务当中,几乎没有什么领域能够免受差役们各种滥用手中权力之举的侵蚀。例如,我们发现差役们被指控在传召人证与刑案处理的过程中对当地民众敲诈勒索,虐待囚犯与施以酷刑,收受贿赂私放罪犯(“卖放”),私设厘卡抽取厘金,以及在征收田赋和契税时施展诡计以中饱私囊。差役们这种惯于滥用手中权力的潜在习性,在一些当地民众冒充衙门差役进行敲诈勒索的极端例子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然而,倘若我们对关于此类案子的那些报告细加检视,则便会清楚地发现,当地民众与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发生的冲突及前者对后者抱持的那种敌意,经常并非差役们实际上的胡作非为而引起的,而是还与差役们作为帝国政府之权威的代理人在执行任务时与地方民众发生直接接触这一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双方在这些相互接触的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在乾隆五十一年(1780)发生的下述案子中得到了具体展示。当时,巴县衙门的两名差役刘清与黄顺被派到乡下缉捕两名涉嫌藏匿窃贼并收受赃物的疑犯。当他们将疑犯抓获后,在返回城里的路上,刘清与黄顺两人被疑犯的一群亲邻在半道截住。后者手持刀棍袭击并殴伤了那两名差役,结果疑犯乘乱逃脱。当这两名倒霉的差役回到衙门后将此事进行汇报、并请求将那些行凶者缉拿时,巡检为了给他们开脱,声称“刘清虽系在官人役,并无别项不法情事”。该名巡检的上述逻辑,表明了许多官员对衙役们是持何种态度。虽然衙役们是在负责执行知县下达的命令,但是一旦他们因为执行这些任务而与当地民众发生任何冲突时,则差役们通常就会被官员们推定为存在过错。正如清代的一名知县在19世纪中期所回忆的那样:当有差役禀被人殴打者,余徐问之,曰:“官差自不应打,但尔以官票唤乎民,如不索人财物,不上锁吓诈,谁敢殴差?且官不能自行而发差,差又被殴,尔不称差役之任。”尽管并非普遍如此,但是在与上述相类似的绝大多数案子当中,举证责任显然都是由差役们来承担的。鉴于官员们向来对差役们心怀成见,并考虑到那些对任何有利于差役的裁决不满的巴县当地民众很有可能会跑到重庆知府衙门那里提起上控(从巴县衙门出来后,沿着同一条街接着往下走,就能走到重庆知府衙门),抱持这种成见来对待差役,对于任何一位巴县知县来说都是最为安全的策略。巴县知县们对差役们的这种有罪推定,为当地民众提供了利用此种成见来抵抗国家对地方社区事务之控制的机会。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事例,发生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当时,巴县境内的金谷场总监正刘子康向巴县知县上报了一起发生在该村的事情:今月五日,盐差陈清、罗洪、周盛,佘保团内,拥入丁春山家,抄捲铜钱一钏、银簪一支,兜装鸭蛋十余个。春山在外掉花,归家遇见估卷,势欲喊团。殊陈清等借查私盐堕诬,当将春山家盐罐内食盐数两倾出为题,反锁春山上场。始投正等理剖众查,如系私盐,岂仅数两?何以先不投团协□?据春山吐称,实系无故估卷。正等即往陈清等栈处,清获鸡蛋、铜钱,并自带马刀及食盐审呈。人心惶惶,众皆不服。乡家谁无食盐?不拟送究,乡愚受害胡底。正等只得协送来辕恳讯。不过就在同一天,巴县知县还收到了那三名受到指控的盐差所呈交的一份禀状,其中对该事件的描述与前述刘子康所说的截然不同。盐差陈清等人声称,他们奉巴县知县之命下乡调查贩卖私盐的案子并缉捕嫌犯,本月初五在丁春山的家中发现了大量私盐。但是丁春山大喊大叫,并对他们进行辱骂,结果招致丁春山的亲戚与邻居纷纷赶到现场。这些不断赶来的暴民抢走了绝大部分的私盐。陈清等盐差只有三人,势单力薄,无力阻止村民们的哄抢私盐之举,于是只好带上丁春山前往金谷场总监正刘子康所居住的那个村子,希望与后者商议如何处理此事。但他们一到那个村子,丁春山及其数名朋友就将陈清等盐差抓住并进行殴打。陈清等盐差向巴县知县强调,他们自己身上的伤痕就是明证。刘子康因为害怕事情闹大而无法收场,便将那些打人的村民劝走,并协助陈清等人将丁春山带到巴县衙门。在接下来举行的堂审过程中,丁春山声称陈清等三名盐差最初是想从他身上敲诈到几千文钱,当遭到他的拒绝后,陈清等人便从他的家中拿走了铜钱、银簪等物什,并且用铁链将他锁拿,诬陷他贩卖私盐。而陈清等三名盐差为了证明自己所做的行为并无任何差错,则坚称丁春山所居住的那个村子里面实际上有很多村民都在与他一起贩私盐,并进一步解释说,对方声称被掠走的那些物什,并非由他们拿走的,而是丁春山的帮凶们拿到村子里面用来嫁祸给他们。最后,陈清等三位盐差强调,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从头到尾都是由该地某位人尽皆知的、与丁春山交好的别有用心人捏造出来用以诬陷他们,而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金谷场总监刘子康。最终,巴县知县不顾这三名盐差声称起初从丁春山家中搜出了大量私盐的说法,做出了对丁春山有利的裁决,认为仅凭少量的盐并不能够将丁春山作为私盐贩子进行锁押。很显然,知县是将此事视为差役们试图勒索乡民的一起案子。另外,这三名盐差在拘捕丁春山时,并没有得到巴县知县的指示。结果,这三名盐差都被巴县知县处以监禁,并且须交纳1000文钱的堂费。在刘子康的作保下,丁春山被从巴县衙门释放回家,而盐班的领役们则遭到知县训斥,被责令以后在派人下乡办差时须多加注意。
数日后,来自重庆城内三家拥有官府所颁执照的盐行的代表,向巴县知县共同呈交了一份禀状。这些盐行代表们在禀状中写道,根据他们自己所做的调查,丁春山的确是在贩卖私盐,而这些私盐来自他私自开凿的一口盐井。但是当地民众对此缄口不言。当上述那三名盐差前往调查此事时,当地民众还与刘子康一起包庇丁春山。这些盐行代表们表示,尽管陈清等三名盐差因为未掌握足够的证据便锁拿丁春山而受到了知县的惩罚,但陈清等人在报告中所讲的那些事情则属千真万确。最后,这些盐行代表们总结说,刘子康及那些包庇丁春山的村民应该被缉拿受审,而陈清等三名盐差则应从牢中释放。但对于陈清等盐差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巴县知县并不相信这些盐行代表们所调查的内容的真实性,而是仍然维持他先前所作出的那个裁决。
虽然我们无从获知这起事件的“真相”如何,但是丁春山与刘子康各自在表述他们对于该事件的看法时,显然都利用了巴县知县对差役们心存的那些成见。他们通过描述其中发生的一些特定细节(例如主张这些盐差们在一开始便试图敲诈钱财,详细列出了声称被那些盐差们掠走的物什名称,以及强调这些盐差们未经知县授权便随意使用锁链拿人),来强化其所作指控的力量。虽然在诸如此类的冲突当中知县们倾向先推定差役们是过错方,但是事实上,差役们作为具体负责执行任务的人手与维持公共治安的代理人,其所做的很多工作在本质上都是与地方社区的利益相对立的。因此,差役们经常发现自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之上,他们所面对的是那些正在当地民众当中渐露端倪的对朝廷权威的反抗。这种情形在征收赋税的场合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不过,在征收赋税的过程中,巴县知县有时也会对其手下差役们滥用权力的行为采取与上述做法明显有别的态度。
本文选编自《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始文献。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包括图书名与公号名)。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
混乱时代 阅读常识
欢迎读者点击关注,出版机构、媒体合作可留言👇